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8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芳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雅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