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原 告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4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惟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年息16
%部分,未提出依據,是本件以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及法
定利息5%計算利息及利率。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