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壢簡字第23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32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詹珽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
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除起息日後之違約
金請求不具體,待補正後另行通知補繳外,其餘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380,871元(計算式參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違
約金待補正外,其餘核定為380,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0
元(已扣除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另請具狀說明起息日後之違約金計算方式及依據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未含起息日後之違約金
),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本院收狀日)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65,145元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6日 (39/365) 9.99 2,830元 違約金 起訴聲明就違約金之請求不具體,待補正後另行通知補繳 小計【計算式:(本金)265,145+(利息日前已結算之利息及違約金)6,769+1,500+(未結算之利息)2,830=276,244】 276,244元 2 利息 95,146元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6日 (39/365) 15 1,525元 違約金 起訴聲明就違約金之請求不具體,待補正後另行通知補繳 小計【計算式:(本金)95,146+(利息日前已結算之利息及違約金)5,006+2,950+(未結算之利息)1,525=104,627】 104,627元 總計(計算式:276,244+104,627=380,871) 380,8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