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2年度壢簡字第2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林郁豐
被 告 陳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霞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3655元(計算式:本金315740+自
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112年12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7915.13=323655.13,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