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21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廖心瑤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國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