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
原 告 林信雄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被 告 鄭啓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因未合法提解被告到庭,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