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簡字第20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25號
原 告 林雪香
被 告 楊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因被告所
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33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原
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壢
交簡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
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9,527
元(見卷第17頁,即原告陳報狀擴張後請求之金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