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簡字第19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95號
原 告 張月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貞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