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簡字第17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異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世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5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