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簡字第17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43號
原 告 李佩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錦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李佩
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萬15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