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簡字第16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611號
原 告 張芳瑋
被 告 黃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440元,由被告負擔1,017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112年5月14日4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與龍南
路口,因過失撞擊原告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因而支出系爭車輛修
復費用130,212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0,21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5月14日4時17分許,駕駛肇事車
輛行經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與龍南路口,撞擊原告停放於路
邊停車格之系爭車輛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現場圖、調查事故
報告表、交通事故照片等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至29
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應負完全過失責任,賠償130,212元,是本
件爭點厥為:(一)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二)原
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
(一)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
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
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⒉查被告於112年5月14日4時17分許,駕駛肇事車輛行經桃園
市龍潭區神龍路與龍南路口,撞擊原告停放於路邊停車格
之系爭車輛,已如前述。是依上開規定,被告即推定就本
件事故具有過失,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
(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
⒈按民法第213條第1、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
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
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⒉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130,212元,並提出估價單
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然原告嗣於言詞辯論期日自陳
,實際修復費用約為1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復
依原告提出之車輛維修單及統一發票所示,原告實際支出
之修復費用為92,000元(見本院卷第34至37頁)。是原告
得請求之賠償金額,自為92,000元。原告請求在此範圍內
,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遲延利息
(一)按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同
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29條第
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本件起訴
狀繕本係於112年7月25日寄存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頁),是被告應於112年8月5日
起負遲延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2,0
00元,及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