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14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鄭信枝
李秋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人官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木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鄭信枝、李
秋燕(以下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則直稱其名)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鄭信
枝向被告何木良請求10萬元,李秋燕則係請求被告李慧敏給付20
萬元,其等依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2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