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簡字第1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464號
原 告 姜君揚
上列原告姜君揚因被告邱仁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壢原交
簡字第33號),及被告羅右欣違規停車,亦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010
0元部分,非屬被告邱仁貴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
罪範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要件,因此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上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