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13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林明娟
被 告 劉語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