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12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張竣嘉
被 告 蔡宜軒即翔越精緻汽機車美容


陳泓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間購入TWS WX07之19吋鍛造輪框4只
(下稱系爭輪框),安裝於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
小客車上。嗣原告於112年5月11日間,至被告蔡宜軒即翔
越精緻汽機車美容之營業處所清洗系爭輪框,並支付清潔
費用新臺幣(下同)1,300元。然被告蔡宜軒即翔越精緻
汽機車美容之員工即被告陳泓棋並未確認清潔藥劑成分與
系爭輪框材質是否合適,即於系爭輪框上噴灑清潔藥劑,
致系爭輪框遭嚴重腐蝕。系爭輪框因無法修復而需更換,
更換價格共計112,000元。
(二)被告陳泓棋因過失致原告受損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責任,賠償原告112,000元。被告蔡宜軒即翔越精緻汽
機車美容為被告蔡宜軒即翔越精緻汽機車美容之僱用人,
亦應與被告陳泓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又被告蔡宜軒即翔越精緻汽機車美容承攬原告清潔系爭輪
框之工作,然因其工作之瑕疵致原告受有損害,且該損害
已無法修復,是原告自得解除兩造間承攬契約,並請求被
告蔡宜軒即翔越精緻汽機車美容返還承攬報酬1,300元。
爰依侵權行為及民法第227、259、493、494條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蔡宜軒即翔越精緻汽機車
美容應給付原告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11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原告應舉證證明系爭輪框係因被告噴灑清潔藥水而受損。原
告先稱修復費用為2萬元,後又請求112,000元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於111年10月間購入系爭輪框,安裝於原告所有之車號0
00-0000號自小客車上。嗣原告於112年5月11日間,至被告
蔡宜軒即翔越精緻汽機車美容之營業處所清洗系爭輪框,並
支付清潔費用1,300元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
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泓棋於系爭輪框上噴灑清潔藥水,致系爭
輪框受損,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即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原告就此固提出其與被告陳泓棋於112年5月12日之錄音及
譯文,主張被告陳泓棋有承認造成系爭輪框受損等語。然
查上開錄音譯文,被告陳泓棋固有稱:「我們昨天全部討
論完,我跟你說8,000,這樣。」(見本院卷第11頁)雖
可認被告陳泓棋有表示欲賠償之意思,然查被告陳泓棋隨
後稱:「最大的讓步了啦,對啦,我們大家都各退一步啦
,就是8,000給你處理啦,不是說不處理。」(見本院卷
第11頁)上開對話中,被告陳泓棋表示其賠償原告8,000
元係屬讓步,可推知此時僅係兩造間洽談和解之過程。而
和解之原因多端,可能基於承認錯誤,亦可能基於想盡快
解決紛爭息事寧人,故尚無從僅以被告陳泓棋願意支付8,
000元予原告,即逕行認定被告有承認系爭輪框係因被告
而受損。
(三)且查被告陳泓棋稱:「陽極試過了,他們說可以噴,但是
不能維持太久,但是我昨天做的時候啊,沒有他們......
你昨天看應該不到五分鐘啦,我就沖掉了。他說你那個東
西就算硫酸啦,你起碼也要放到十分鐘才會整個咬化掉啦
,你懂我意思嗎?昨天我們都,應該做到不到五分鐘我就
沖掉了吧,嘿啊。」(見本院卷第11頁反面)再查原告向
被告陳泓棋稱:「我不是當下馬上問你說,藥水會不會咬
?你說不會,你試過很多次。」被告陳泓棋稱:「不會啊
,我試過很多啊。」原告稱:「但是結果咬了。」被告陳
泓棋稱:「這東西也是也有,因為我跟你講啦,我們不要
去說,現在事情遇到了,遇到了就是這樣處理,啊如果說
要重洗,這樣一頁一頁翻出來的話,那個很多話啦,我是
跟你這樣講啦,你懂我意思嗎?」(見本院卷第12頁)依
上開對話可知,被告陳泓棋於兩造協商當時,亦認為其噴
灑之清潔藥劑應不至於毀損系爭輪框,故兩造就系爭輪框
究竟為何毀損,應尚有爭議。
(四)再查原告向被告陳泓棋稱:「那你只能付到8,000的原因
是什麼?是你們的財力問題,經濟問題,還是你覺得你的
責任就是應該一半而已?」被告陳泓棋稱:「責任一半。
」原告稱:「喔你覺得你這樣洗壞我鋁圈的責任就是只有
一半這樣子。」被告陳泓棋稱:「因為這東西有新舊這種
東西啊。」(見本院卷第12頁反面)上開對話中,被告陳
泓棋故有主張其應負一半責任,然亦可知悉被告陳泓棋並
未認定系爭輪框毀損應全由被告負責,可能係因系爭輪框
使用後舊了導致。再與前述對話內容互相比對,尚無從認
定被告有承認系爭輪框之毀損,確實係因被告噴灑清潔藥
劑所致。
(五)且如系爭輪框確實係因被告噴灑清潔藥劑受損,系爭輪框
應全部受損。然依原告提出之輪框照片所示,系爭輪框僅
有最外圈部分位置有受損痕跡,中央及輪輻則無任何受損
情形(見本院卷第8、9頁),是難認系爭輪框確實因被告
噴灑清潔藥劑而受損。
(六)此外原告復未就系爭輪框受損之原因,提出其他證據供本
院審酌,是尚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可採。原告既未能證明
系爭輪框毀損係因被告陳泓棋之過失所致,則原告請求解
除契約及損害賠償,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民法第227、259、493、494條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蔡宜軒即翔越精緻汽機車美容給付給
付1,300元、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12,000元,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