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12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238號
原 告 呂艾錚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明妃、被告陳郬恩、被告吳宸羽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呂艾錚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計算式:300000+100000×2=5000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