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2年度壢簡字第12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224號
原 告 葉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葉秀琴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萬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