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112年度壢簡聲字第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邱錦龍



相 對 人 許正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供擔保新臺幣2,430,000元或出具等值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之保證書後,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18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
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14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調解或和解
成立、裁判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
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
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
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
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文。又按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
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
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遲延利
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
可能發生損害之賠償標準(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3號
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
,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
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
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法
律扶助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停止執行裁定不具實質
確定力,按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裁定之羈束力,係指為
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因裁定之宣示
或送達而受拘束,除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外,不得自
行撤銷或變更其所為之裁定之謂。至於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第1項所定關於判決之確定力,於裁定之效力並無準用之規
定(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465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裁
定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38號裁定
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112 年度票字第410號本票
裁定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18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案件(下稱系
爭執行事件)受理中,聲請人於收受上開本票裁定後,已向
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
148號),為免系爭訴訟終結後受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
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6日以本院112年
度壢簡聲字第5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獲准,惟相對人因無
力負擔原裁定之擔保費用,遂再向原法院聲請由財團法人扶
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為其出具保證書以供擔保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聲請人在
本院以其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為
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且承前開說明,因系爭裁定不具實質確
定力,應認聲請人本次聲請於法有據。又為確保相對人因聲
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
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
停止強制執行。爰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可能受有未
能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而相對人既持本票裁定作執行名義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28條第2 項,應按年息6 %之計
算之利息作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損失之依據。爰斟酌聲請
人所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係屬應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之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下同)150萬
元,得上訴至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
第一、二、三審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
、2年、1年,共計3年10個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
,則兩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需4年6個月,以此預估聲請人提
起前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
行延宕之期間,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6%計算相對人之利
息損失,而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
害為2,430,000元(9,000,000元×6%×4.5年=2,430,000元)
,爰以此金額為擔保金,備供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
賠償。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