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2年度壢救字第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周君萍

輔 佐 人 呂岡坪
相 對 人 温怡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
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而聲請訴訟
救助,其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符合法
律扶助資格,然參酌聲請人之財產所得及一般國民之經濟狀
況,實難認為聲請人無籌措款項支付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
之資力,依聲請人之收入及經濟狀況,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核與首揭法規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