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20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2064號
原 告 陳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歡喜中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