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17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775號
原 告 吳家蕙
被 告 賴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