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16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696號
原 告 邱盛傑
被 告 練韋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296號),經本院
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