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小字第16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625號
原 告 胡家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一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胡家愷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44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