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13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碧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
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