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小字第10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057號
原 告 王金龍
被 告 曾聖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68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車輛出廠逾5年,零件經計算折舊後為新臺幣(下同)79元,
加計工資7,489元,總計為7,568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