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戴貴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情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徐戴貴珠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萬3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