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4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何志雄
謝翰醇
被 告 阿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1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