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送達代收人 張銘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定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和泰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萬51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