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4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鄧淑君
訴訟代理人 鄧卉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5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4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鄧淑君
訴訟代理人 鄧卉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5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