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5年度彰補字第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83號
原 告 林宜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54,1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2,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萬20
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85萬2,000元 1 利息 185萬2,000元 114年11月20日 114年11月26日 (7/365) 6% 2,131.07元 小計 2,131.07元 合計 185萬4,13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115年度彰補字第83號
原 告 林宜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54,1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2,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萬20
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85萬2,000元 1 利息 185萬2,000元 114年11月20日 114年11月26日 (7/365) 6% 2,131.07元 小計 2,131.07元 合計 185萬4,13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