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等115年度彰補字第3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戴佑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宏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3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00元。
二、應陳報事項:敘明利息起算日分別自民國108年9月1日、109
年2月4日計算之依據,並應檢附催告相關證據資料。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080元 1 利息 2,080元 109年2月4日 115年1月15日 (5+346/365) 5% 618.59元 2 利息 28萬3,390元 108年9月1日 115年1月15日 (6+137/365) 5% 9335.42元 小計 9954.01元 合計 93,03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115年度彰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戴佑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宏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3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00元。
二、應陳報事項:敘明利息起算日分別自民國108年9月1日、109
年2月4日計算之依據,並應檢附催告相關證據資料。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080元 1 利息 2,080元 109年2月4日 115年1月15日 (5+346/365) 5% 618.59元 2 利息 28萬3,390元 108年9月1日 115年1月15日 (6+137/365) 5% 9335.42元 小計 9954.01元 合計 93,03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