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彰補字第1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110號
原 告 詹雯晴 臺中市○○區○○路00號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鑫車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當事人
能力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6款亦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列「捷鑫車體有限公司」為被告,與本院
職權查詢之被告名稱不符,且原告之起訴狀未載被告捷鑫車
體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原告應補正
被告之正確名稱(是否為JS捷鑫車體鍍膜工藝)及法定代理人
(負責人)之姓名、住所。
二、應陳報之事項:提出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3萬元之項目為
何(應分項列明)、請求權基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
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被告之住所、居所、身分證字
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
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115年度彰補字第110號
原 告 詹雯晴 臺中市○○區○○路00號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鑫車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當事人
能力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6款亦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列「捷鑫車體有限公司」為被告,與本院
職權查詢之被告名稱不符,且原告之起訴狀未載被告捷鑫車
體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原告應補正
被告之正確名稱(是否為JS捷鑫車體鍍膜工藝)及法定代理人
(負責人)之姓名、住所。
二、應陳報之事項:提出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3萬元之項目為
何(應分項列明)、請求權基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
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被告之住所、居所、身分證字
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
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