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彰小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9號
原 告 A女 (BJ000-H113132)(真實姓名及地址如附件)
訴訟代理人 陳慧恬
被 告 吳明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60號),本庭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2,000元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