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彰小字第6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彰小字第6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吳定璋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小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
民國115年1月26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第23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40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1,500元(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
  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40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