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彰小字第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31號
原 告 李秋蓉
被 告 曾博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本庭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8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35,088元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