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彰小字第2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27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呂學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76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7,376元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
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
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
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本件被告應賠付金額為何,本院依彼等之主張及舉證,判斷
如下:
㈠被告駕車疏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肇生本件交通事故,應負
全責。
㈡原告承保訴外人管雅婷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非運輸業用,於108年4月出廠,因本件車禍遭毀損時出廠已
逾5年,估計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0,560元(原告誤載
為50,560元),包含鈑金拆裝7,600元、塗裝7,200元、材料
25,760元(原告誤載為35,760元),有原告所提汽車保險計
算書、統一發票、日豐汽車鈑噴車作業記錄表影本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1-13頁、第21頁),其中材料即零件部分計
算折舊後為2,576元,連同無庸折舊之其餘費用合計共17,37
6元(計算式:2,576+7,600+7,200=17,376),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17,376元,應屬有據;逾此數額,則無理由。
㈢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37
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115年度彰小字第27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呂學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76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7,376元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
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
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
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本件被告應賠付金額為何,本院依彼等之主張及舉證,判斷
如下:
㈠被告駕車疏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肇生本件交通事故,應負
全責。
㈡原告承保訴外人管雅婷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非運輸業用,於108年4月出廠,因本件車禍遭毀損時出廠已
逾5年,估計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0,560元(原告誤載
為50,560元),包含鈑金拆裝7,600元、塗裝7,200元、材料
25,760元(原告誤載為35,760元),有原告所提汽車保險計
算書、統一發票、日豐汽車鈑噴車作業記錄表影本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1-13頁、第21頁),其中材料即零件部分計
算折舊後為2,576元,連同無庸折舊之其餘費用合計共17,37
6元(計算式:2,576+7,600+7,200=17,376),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17,376元,應屬有據;逾此數額,則無理由。
㈢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37
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