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彰小字第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20號
原 告 劉呈鴻
被 告 NGUYEN HUU DAN(中文姓名:阮友譚)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8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7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115年度彰小字第20號
原 告 劉呈鴻
被 告 NGUYEN HUU DAN(中文姓名:阮友譚)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8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7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