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彰小字第1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19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柏伸
被 告 姚力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