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彰補字第14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鈞(原名:廖國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
、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29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990元。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出之支
付命令聲請狀係以電腦繕打,欠缺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
蓋章,原告應提出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之起
訴狀(須附繕本),或到本院於原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繕本補正
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三、應陳報事項:本件歷次還款明細、帳戶資料、利率變動表。

四、原告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需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並按被告人數檢附
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25,785元 1 利息 325,785元 114年9月8日 114年11月26日 (80/365) 4.63% 3,306.05元 2 違約金 325,785元 114年10月9日 114年11月26日 (49/365) 0.463% 202.5元 小計 3,508.55元 合計 329,29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