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14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敏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一)原告就車牌號碼「RCR-6822」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交車
及還車程序為何,是否有派人當場檢驗?
(二)原告所提供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之還車照片僅有右前
方葉子板處用紅框標示有刮痕,嗣於114年1月9日送廠維修
時,增加右側前、後車門、右後葉子板處均有刮痕,則上開
損害是否為被告租車時所致?請提供系爭車輛自113年12月19
日至114年1月9日之租賃紀錄。
(三)系爭車輛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
酌是否據以變更訴之聲明。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114年度彰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敏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一)原告就車牌號碼「RCR-6822」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交車
及還車程序為何,是否有派人當場檢驗?
(二)原告所提供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之還車照片僅有右前
方葉子板處用紅框標示有刮痕,嗣於114年1月9日送廠維修
時,增加右側前、後車門、右後葉子板處均有刮痕,則上開
損害是否為被告租車時所致?請提供系爭車輛自113年12月19
日至114年1月9日之租賃紀錄。
(三)系爭車輛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
酌是否據以變更訴之聲明。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