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114年度彰補字第13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梁梓建


被 告 梁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
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
明。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80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2,300元。爰限原告應於主文第2項所定期限
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請原告一併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協議書之彩色影本(不得以翻拍方式提出)。
㈡提出梁謝網之農會帳戶存摺封面之彩色影本。
㈢提出前揭帳戶於112年11月13日至112年11月15日及113年7月2
6日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彩色影本(請以存摺完成補登後
提出,切勿提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資料)。
㈣依協議書第1條約定,梁謝網所有農會帳戶之存摺係由原告保
管,為何被告得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至112年11月15日分別
自前揭帳戶領取50萬元、50萬元、50元、47萬6,200元,及
於113年7月26日自前揭帳戶領取30萬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