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13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麗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
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8,047元與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1
2,296元、事實理由欄三主張之車輛損害費用7,375元及估價
單號、工作傳票、電子發票證明聯所載之7,375元不符,應
陳報請求金額8,047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
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
(二)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
以變更訴之聲明。
(三)本件事故之肇責原因及比例。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譯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114年度彰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麗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
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8,047元與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1
2,296元、事實理由欄三主張之車輛損害費用7,375元及估價
單號、工作傳票、電子發票證明聯所載之7,375元不符,應
陳報請求金額8,047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
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
(二)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
以變更訴之聲明。
(三)本件事故之肇責原因及比例。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譯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