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13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QS-4643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前來聲請閱卷(含本院函調車籍資料),並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QS-4643車主之姓名、年籍、身分證
號碼、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住居所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