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彰補字第13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4,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原告應如數
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一)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
據以變更訴之聲明。
(二)本件事故之肇責原因及比例。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譯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