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12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許惠瑜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廷、李畇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原告應如數
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
撫金之參考。
㈡被告蔡政廷、李畇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請依上開命陳報之事項,提出陳報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免附戶籍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