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簡字第7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75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展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明完整上訴聲明之上訴狀
(應檢附繕本一件),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
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漏未表
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致其上訴訴訟標的內容不明,其上訴範圍未定,本院亦
無從核定第二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
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完整上訴聲明(應檢附繕本1 件)
,並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10元;如係部分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114年度彰簡字第75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展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明完整上訴聲明之上訴狀
(應檢附繕本一件),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
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漏未表
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致其上訴訴訟標的內容不明,其上訴範圍未定,本院亦
無從核定第二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
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完整上訴聲明(應檢附繕本1 件)
,並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10元;如係部分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