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簡調字第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鶴淵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
一、應補正事項: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損害,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為限,否則縱令
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
為請求(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6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
7條第1項規定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
㈡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3年
度簡字第1846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原案號為113年度易字第9
32號,下稱系爭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842,900
元,僅其中系爭刑案認定之75,090元部分屬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租金
及押金、侵占公款、賠償商譽損失,共計767,810元部分,
既已超過本院刑事庭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之範圍,即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上開
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訴。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各項請求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㈡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房屋租金及押金之部分:請提出代墊費用
之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㈢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侵占公款15,000元部分,請提出與被告行
為有關聯之證據資料。
㈣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商譽損失部分,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
式、依據,並提出商譽受有損失之證明。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4年度彰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鶴淵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
一、應補正事項: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損害,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為限,否則縱令
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
為請求(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6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
7條第1項規定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
㈡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3年
度簡字第1846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原案號為113年度易字第9
32號,下稱系爭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842,900
元,僅其中系爭刑案認定之75,090元部分屬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租金
及押金、侵占公款、賠償商譽損失,共計767,810元部分,
既已超過本院刑事庭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之範圍,即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上開
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訴。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各項請求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㈡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房屋租金及押金之部分:請提出代墊費用
之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㈢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侵占公款15,000元部分,請提出與被告行
為有關聯之證據資料。
㈣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商譽損失部分,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
式、依據,並提出商譽受有損失之證明。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