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8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888號
原 告 林亞凡

被 告 林逸浤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
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70,000元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