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88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88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品宏
被 告 李柏漢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88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7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蔡亦鈞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