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8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8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尤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是否得行使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之代位權,尚待釐清,爰認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114年度彰小字第8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尤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是否得行使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之代位權,尚待釐清,爰認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